醫療政策與法律期末報告
輔大醫學系五年級 492940367 林佐臨
報告時間:12/17
第一部分:倫理分析
案例一:某甲醫師為乙病人診療時,乙病人在為自己就診時,請求甲醫師為其行動不便、又不願就醫之年邁母親,依照其他醫院用藥開給處方,並請求甲醫師將其記錄為乙病人之診斷,以供日後拿藥方便,請從醫師之角度分析本案。
分析
倫理分析首先回歸醫學倫理四大原則[1]:
(1) 尊重自主
(2) 不傷害
(3) 行善
(4) 正義
所以就先各自從這四點原則來看這個案例:
(1) 尊重自主:提到「尊重自主」這個觀念之前,應該先闡明要尊重「誰的」自主權?這可能也是這個案例主要爭議點之一。乙病人是否有權利替其母親(以下簡稱乙母)主張自主權?雖不甚了解更詳細的狀況,不過這種情況應該比較常出現於慢性病人(如糖尿病或高血壓)例行性的藥物控制,如果真是這樣,乙病人的主張和乙母的主張(醫師不用親自看病,依照他院處方給藥即可)在本案例中大概不會有衝突。所以從尊重自主這點原則來看,答案是肯定的,應遵照乙病人的意思給予乙母藥物。
(2) 不傷害:這點爭議性比較大,因為不同醫療院所的診斷和用藥不一定相同,必須確定他院開的藥物確實不會對乙母造成傷害,再說乙母看起來年邁且身體狀況不佳,案例中並沒有提到乙母是生什麼病,所以在此也無法確定他院藥物是否真的不會產生任何足以傷害乙母的副作用,或是藥效確實顯著大過副作用,在從來沒有看過本人前,應該很難下定論。所以,以這點原則來看,不應該答應乙的要求。
(3) 行善:給他人帶來方便是行善,但是能一定程度保證藥物的效用,以及不會帶來傷害也是行善。以前者來看應該答應,以後者來看應該拒絕,理由同第二點所述。如果兩者結論衝突,應該從中間找出某個妥協的平衡點。
(4) 正義:似予本案例無關,但是如果藥方不甚妥當,是浪費健保資源。不過如果以上三點都確實考慮到也達成一個平衡點,且不觸犯法律,這點沒有什麼問題。
以不傷害及行善原則中「一定程度保證藥物」效用一項,不應該答應乙的要求;以尊重自主以及為乙病人及「為乙母帶來方便」的角度來看,卻應該答應乙的要求。我認為兩者之間若要取平衡點,應該至少要求乙母親自前來看診「一次」,再以自己的判斷為乙母開藥方。如果只是慢性病控制,或預期病程進展穩定,此後可不必要求乙母每次都必須親自前來;如果病情嚴重或者病程進展變數過大難以預期,則不應該答應乙的要求,應該要求乙母前來看診始得領藥。
案例二:某醫學中心急診科醫師,被控訴已連續二次在為兒童診療時,出現醫療糾紛,其一案例,為該醫師為一歲男童診療後,因在電腦上誤點鎮咳藥,致使該男童服用高達12倍用量之藥物,發生昏迷、抽搐現象,已經送醫急救痊癒。其二案例,該醫師經診療某車禍受傷之7歲兒童,認為無腦傷而拒絕家屬住院之要求,但經家屬轉院診療後,卻發現該男童有腦出血現象,經醫院手術急救後,現已無大礙。請問該醫師之倫理、法律責任(民法、刑法與醫師法醫師懲戒)為何?又採取何種法律方式解決這些醫療糾紛最為恰當?理由為何?
分析
同樣使用四原則來分析:
(1) 尊重自主:其一,在這點上面沒有問題;其二,醫師似違反家屬的自主權,且7歲男童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家屬應該有能力代行「自主權」,至少也應該先住院留觀,再說明為何自己認為不須住院的理由。
(2) 不傷害:其一,雖然痊癒但已造成傷害或傷害的可能,此醫師有疏失沒什麼問題;其二,決定下得過於武斷,同樣造成傷害或傷害的可能,當然每位醫師判斷不同,不能說他院的判斷一定對,而此醫師判斷一定錯,但是至少也應該先住院留觀,把傷害和後遺症降到最低。但畢竟此醫師已經親自診療及評估過而做出判斷,所以主要問題不是倫理問題,而是醫療專業上的判斷錯誤。而且如果醫師認為沒有必要手術,不動不必要的手術也是符合不傷害原則的。
(3) 行善:其一,已經很確定是這個醫師的錯,沒什麼問題;其二,他並沒有幫到此兒童什麼忙,所以也沒有「行善」。
(4) 正義:其一,一樣,錯就錯了,無須贅言;其二,如果認為沒有必要住院,且不需要動不必要的手術,拒絕病人住院可以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其實是應該肯定的。
其一是單純的烏龍事件,就倫理來看,是這個醫生的錯沒什麼問題,畢竟是醫生點錯電腦,其他醫療人員只是遵照醫囑,如果真的硬要凹其他醫療人員也有責任,大概就是藥師沒有適時提醒醫師醫囑可能開錯。其二,醫生的決定不應該過於武斷,雖然不一定要動手術,但病人住院留觀並不會浪費多少醫療資源,似乎很難用正義原則替他開脫,而且家屬要求住院,他應該尊重家屬的決定,至少設法說服家屬,並沒有住院或手術的必要。
第二部分:法律依據條文及分析
案例一:某甲醫師為乙病人診療時,乙病人在為自己就診時,請求甲醫師為其行動不便、又不願就醫之年邁母親,依照其他醫院用藥開給處方,並請求甲醫師將其記錄為乙病人之診斷,以供日後拿藥方便,請從醫師之角度分析本案。
分析
根據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經把乙病人的要求「一棒打死」了。如果真的因此受罰,罰則可能是根據醫師法第25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順便附上此條第五款中有提到的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第25條第四、第五款的規定極為模糊不清,尤其是第五款的「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且未經診療就給藥,已經違反了醫師法11條,當然符合第28-4條第一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法律比命令位階更大!)所以如果真的判到最重懲罰,那代誌就大條了。
惟獨任何法律都有轉圜的空間,如果想要從這條法律下找出但書,在本案例中或許可以試一試所謂的「特殊、急迫情形」可否適用。只在門診提出要求,大概一點都不急迫,所以只能試「特殊情形」能否解釋,如果乙母真的要移動至診間相當困難或有危險(或者乙母本身身處山地、離島或偏僻地區,那更好),應可套用「特殊情形」。如果至少來診療「一次」,醫師法第11條中並沒有規定「每次」都要親自診察,只要「親自診療過」大概也可算數。
但是即使如此,醫生自己也得十分確定,藥物本身不會致傷害或死亡,否則會觸犯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或第284條的過失致傷罪(此條為告訴乃論):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案例二:某醫學中心急診科醫師,被控訴已連續二次在為兒童診療時,出現醫療糾紛,其一案例,為該醫師為一歲男童診療後,因在電腦上誤點鎮咳藥,致使該男童服用高達12倍用量之藥物,發生昏迷、抽搐現象,已經送醫急救痊癒。其二案例,該醫師經診療某車禍受傷之7歲兒童,認為無腦傷而拒絕家屬住院之要求,但經家屬轉院診療後,卻發現該男童有腦出血現象,經醫院手術急救後,現已無大礙。請問該醫師之倫理、法律責任(民法、刑法與醫師法醫師懲戒)為何?又採取何種法律方式解決這些醫療糾紛最為恰當?理由為何?
分析
先分析其一案例。此醫師已經相當明顯犯了錯,觸犯醫師法第25條第一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應該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會受到的懲戒可參照醫師法第25-1條: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至於懲罰是何項,就看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定。我覺得應該是一個警告了事,頂多到第三款的懲罰。至於男
童已痊癒,醫師並不用負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責任,可能是民法193條規定,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因為病人已經痊癒,大概會賠個幾百到幾千塊醫藥費,就當破財消災吧。不過應該沒有人為了這點小錢告上法院的,法院應該也不會受理。
再分析其二。其實我們也很難判定是此位醫師的診斷錯誤,可能是另外一家醫院醫療過當也說不定。如果真的能證明是這位醫師的疏失,再來看一看他應該負的責任。首先他的過失行為已經是重複發生,且根據醫師法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因此他更有可能被移送懲戒委員會,懲罰參照醫師法第25-1條。一樣,此醫師應不用負刑事責任(因為過失致傷並沒有規定未遂犯罰之,所以有傷害的可能但沒有真的造成傷害不用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則如民法193條的侵權行為。
第三部分:結論與建議
針對第一個案例的乙病人,最保險,也絕對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的做法,就是拒絕他的要求。除非其母親自來看病,否則拒絕給予任何藥物。但是依照醫學倫理以的行善原則,似乎又有點不妥。我建議對於從來沒看過的病人應給予拒絕,或者視情況至少來看診一次,並且要病人簽切結書,保證一切責任自負,包括藥物可能造成的副作用,以及所有不可預期的傷害。當醫師已親自看診過病人,對於病人病況已經有確切的了解,應該就不必要求行動不便的病人每次都親自前來。如果病人身處山地離島或偏僻地區,仍然應該照著11條規定以通訊方式診察。總之不可以一開始就照著他院處方給藥。
第二案例急診科醫師,按錯電腦的部分很顯然是有疏失,認錯就是,並且拿出幾百到幾千塊醫藥費賠給男童的父母就好了。拒絕病人住院的部分,如果真的判斷有錯,應該要依照醫師懲戒辦法進行再教育或進修,負起行政責任;如果有疏失,賠個手術費大概是不能省掉了,沒有鬧上法庭的必要。在這兩個案例裡面,這位醫師都沒有刑事責任。如果依照懲戒委員會判定,此醫師並沒有疏失,那當然什麼責任也不用負。下次再碰到這種情況,他應該至少先讓病人住院觀察才對。(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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